工伤
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遭受事故伤害前加班费之外的工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意见》);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但工资福利各地规定不同,一些省市规定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规定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津贴。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是否需要护理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所在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自行找人护理。所在单位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市有规定标准的,从其标准;没有规定标准的,参照当地同类情形护工标准或者按照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