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如下:
1.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说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按照
专利法规定不在授予专利权之列。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4.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无权取得专利,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是取自他人的发明、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5.说明书没有对该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
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