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提交的程序证据,能够证明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时,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询问、决定、送达等程序合法。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除第三人韩超、原告陈暹的陈述外,还有证人陈茸、赵代礼、胡广彬、许树基、韩加春、王海鹏、寇少峰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有客房租赁合同在案佐证,可以证明陈暹与韩超之间存在因客房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行政处罚判决书上诉状韩超因此采取的行为,未防碍到其他人通行。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