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
(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
(三)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一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由人民法院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以下诸方面因素。
(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二)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三)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六)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