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无效
《劳动法》有关错误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
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
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
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
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