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
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
2021
〕
10
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非本市户籍人
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规定的收养入户
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
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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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
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
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
经批准后,
凭审核部门签发的
《广州市
区入户卡》
(以下简称入户卡)
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
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属
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
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
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
使用总量控制类
入户卡。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
作流程。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编制下达全市年度人口计
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研究制定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