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的送达方式为:
1、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
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在实践中,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达。
2、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3、委托送达。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法院送达。
4、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法官可以找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
5、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报纸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