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对于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
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3、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4、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