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都无能力
垫付医药费的,主要可能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由对方高其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
2、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反映情况,则交警部门通知当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伤者的医疗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
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