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部分的第九条规定: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
因此,江苏各级法院对于保险公司提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赔付医药费的抗辩理由,是会支持的。至于江苏外的省市,法院是否有相同的规定,就不清楚了。
尽管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有所不同,但都有保险公司对超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药费不予赔付的保险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只要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明确告知的义务,对被保险人还是
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虽然被保险人对伤者的医疗费是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但保险公司不一定对你全额理赔。以上就是车祸医疗费保险公司怎么理赔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