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辖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
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和公民。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