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得出,无证驾驶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免去的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不免责,所以
无证驾驶撞死人交强险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