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
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人)将
办理房屋买卖的权利授予受托人的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委托书公证有两种:一是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二是对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以及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实践中,公证机构一般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因此本文仅就此种情况进行梳理。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准备资料,二是办理公证。
二、关于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的办理
(一)准备资料
根据相关公证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及《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主体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等)(鉴于民政部已通知除对涉台及部分国家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部分地区实践操作有异,具体是否提供“单身证明”建议询问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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