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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产假及产假工资怎么算?

更新时间:2022.09.28

浙江省产假怎么算产假是98天,另按各地规定产假;假期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一、产假 女职工产假有基本产假和延长产假组成。基本产假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适用于全部女职工,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延长产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适用于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各地规定不一,一至三个月不等。 二、产假待遇 女职工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发给。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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