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二)伪造、变造、买卖
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