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情况下,这一儿一女会被分别判给男女双方。一是为了公平起见,男女双方不再纠纷,而是不给一方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但是这只是一般的情况,如果这夫妻中有一方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法院认为该人并不适合抚养孩子的,那么这个人一个孩子都不会得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都是对孩子有害的,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比如说长期存在家庭暴力,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有遗弃虐待小孩的倾向。或者是该方长期吸毒、滥赌等生活作风十分不良的。
另外,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还会充分考虑孩子自身的意见。孩子到底想和谁生活在一起。毕竟是孩子自己选择的一方,孩子的排斥心理不会太严重,更加利于孩子的成长。
不论怎么样,法院判决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身为父母的也应该多为孩子着想,不能够太自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