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条是关于
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
无效的合同。
我国的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