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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保密专利

更新时间:2022.03.31

以下三十二条详细说明保密专利如何保护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普及专利知识,扶持专利申请和组织专利实施。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科技、经贸、工商、税务、公安、海关、文化、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与专利管理有关的技术咨询、鉴定工作。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研究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研究开发项目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详细记录在案。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负责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研究开发项目档案。第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报酬可以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应当明示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提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出具的专利证明;未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发布。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跨单位学习进修的人员在学习进修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由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学习进修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属于接受单位。第十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在离开单位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资料、实验材料、仪器设备、产品及试验记录等全部归还单位。不得将有关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将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十一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研究和开发项目合同,应当明确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第十二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研究开发成果及时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和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三条设立专利代理、咨询、评估、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举办专利技术、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应当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设立冠以“专利”名称的单位,应当征得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意。第十四条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专利中介服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所涉及的专业指派专利代理人,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规定收取费用。凡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减缓的费用,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减缓收费的项目和比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的专利文献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报重大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的; (二)从事专利技术、产品、设备的进口贸易的; (三)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或者申办企业的; (四)涉及专利的科技成果申请鉴定、登记或者评奖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前款第 (一)项所列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当向项目审批立项部门提供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的专利检索报告。在技术、产品、设备的出口贸易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的专利文献检索机构出具专利检索报告。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的真实性、相关性、有效性进行认定: (一)申报县级以上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申请专利产品税收优惠的; (五)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六)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第十八条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许可或者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种形式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专利资产评估由依法成立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第十九条实施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的有效专利标识。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建立专利工作制度,做好专利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应当把专利工作纳入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落实专利工作机构,配备专利工作人员。获得政府资助的重大、重点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计划项目,必须安排专利专项资金,制定取得专利的研究开发计划、目标和措施;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当进行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目标;取得成果后,应当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以取得法律保护并依法正确使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应当有专利保护的内容。第二十一条设立市专利专项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利专项发展资金,用于专利行政执法、专利人才培训、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奖励、专利宣传、专利技术实施以及专利战略研究等工作。各县、市、区也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专利工作。企业是专利事业发展的主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专利的申请、维护、奖励以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第二十二条设立韶关市专利金奖、韶关市专利优秀奖、韶关市优秀专利发明者、韶关市专利工作先进企业等奖项和荣誉称号,对推动专利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与宣传。奖金可从市专利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具体评审、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人事局制定。第二十三条科技、经贸、计划等部门,应当把专利工作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农业科技园区、民营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审批、考核的重要指标和条件之一;积极引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健全专利管理机制,大力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第二十四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取得专利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专利事务费用,可在政府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认后,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发现涉嫌专利侵权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单位对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请求处理的时效为二年,自单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个人申请专利时,已将发明创造名称、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向单位登记备案的,视为单位已得知。第二十八条个人对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人身份予以保密。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第三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的制度,并公布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对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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