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对于取保候审派出所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搜索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