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从事本职工作,但却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造成伤害的,也仍然可以构成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
认定为工伤。本职工作一般仅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从事职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则是指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从事某种活动,这里的工作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而这里的“其他工作“必须是依据常理判断与本职工作相关,并且主观上是为了单位利益的工作。
因此,“本职工作”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原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的范围宽于前者。
同时,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
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