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公积金是指省直各单位、中央单位、部属、省属大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
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
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