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对误工费的计算规定了相关标准和依据。误工费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一)、时间确定:
1、住院治疗期间,误工时间以住院时间为准;
2、出院后仍需休养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误工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操作中,受害人要提供事故前后收入减少的证明(如
个人所得税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