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的程序:
1、宣布开庭、确认到庭人员情况、宣读开庭纪律;
2、说明案件情况;
3、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
4、以及进行调解或者作出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