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说法过于牵强,于法无据,也是在逃避自己的责任。
由于你的受伤是在工作中,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
认定为工伤。即使构不成伤残等级,也属于工伤,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此,工厂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都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你
申请工伤认定和
劳动能力鉴定。工厂未在法定的一个月内为你申请工伤认定,本身就是错误的,却反过来倒打一耙,甚至进行威胁,是可忍孰不可忍!
你有两条路可走:
1、自己按照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并在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病历、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自己和同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员工卡、工衣等可以作为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2、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责令工厂为你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直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你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