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
办理遗嘱公证。
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
指定遗嘱执行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
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