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时原则上不可以再补充新的请求事项。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补充申请程序有哪些的解答如下: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仲裁开庭时,申请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对方没有异议且经仲裁庭准许的,也可以一并进行审理和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