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决定
伤残赔偿金数额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伤残人员的获赔多少。在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和审判当中,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条件
申请重新鉴定。在公安交警机关处理案件阶段,依照公安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如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那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