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
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换言之,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
不承担责任。
二是其他主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要对参加者斗殴行为导致的结果(重伤、死亡)
承担刑事责任,成立
故意伤害罪或者
故意杀人罪。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例如,诈骗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不对诈骗集团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只对自己参与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