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办理网上年告的,将会被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俗称黑名单),可能给公司、企业及经营者在多个领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依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2013年底前注册的,应当办理2013和2014年度的网上年报;2014年底前注册的,应办理2014年度的网上年报;以此类推。另外,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20日内上网公示。实在不会办理的,可以携带下列材料到辖区工商所学习:
1、《营业执照》副本;
2、所有的许可证副本;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手机现场接收短信,办理过网上年报的或注册过联络员的带注册登记的手机;
5、公司、企业等法人单位另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公司章程。
目录
一、准备材料和数据;
二、进入网页;
三、未注册的请注册;
四、公示信息填报:
1、登录;
2、填报信息:
A、个体工商户;
B、
有限责任公司;
五、注意事项;
六、如何修改联络员信息;
七、如何查询是否年报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