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尸体检验;
2、成伤机制鉴定;
3、伤残评定;
4、安全性能检验;
5、车辆机械故障鉴定;
6、辆定型鉴定;
7、痕迹鉴定;
8、指纹鉴定;
9、量物质鉴定;
10、物证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