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
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
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有的会有相应的赔偿有的则没有。因为小产权房是归集体所有的,所以在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遇到拆迁有的小产权房也属于违法建筑是没有任何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