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
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