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可结合在一起。
2、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
制造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
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
4、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
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