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设定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黔建建通〔2021〕408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建通〔2021〕139号)
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建施通〔2021〕278号)
三、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活动范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四、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2、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必须是GF-2021-0201版合同);(原件)
4、建设、施工方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建设单位
授权委托书。
5、公开招标的,应提供公开招标公告;直接发包的,应提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提供说明,并加盖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公章。
注:合同备案后,发生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应重新备案。具体申报材料:
变更合同:原备案合同、新合同、变更依据和上述
1、4,原备案合同应登报作废。
签订补充协议:原备案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依据和上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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