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
责任的承担:
1、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