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
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少年犯,是指犯罪时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但在刑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原先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绝大部分将成为成年人,那么,对于这些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在服刑过程中已满18周岁的人在掌握标准上,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适度从宽?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少年的减刑假释条件,我国刑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假释的一些限制条件,如我国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我国刑法第78条第2寺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执行10年徒刑以后才有可能减刑出狱等,同样适用于少年。
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
对未成年人减刑假释从宽处理的规定,但由于立法的限制,实际上少年的减刑假释与成年人比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无论少年在减刑假释的幅度有多大,间隔的时间有多短,少年同样要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无期的少年也要10年徒刑后才能减刑假释出狱,这与成年罪犯是完全一致的,对两类犯罪人等同看待,是不符合我国历来坚持的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
根据新刑法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而对罪犯予以假释。这实际大大限制了假释的可能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颁布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特殊情况下是指由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情况,”这就更进一步特殊情况下假释的使用。
而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少年就几乎根本不可能适用这种特殊假释。
新刑法第81条第2款的“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更为不利。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能够实行的几乎都是暴力性犯罪,否则不刑事处罚。
实际上根据一条,这些未成年人假释的可能性非常小,这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势必带来不利的影响。
我国刑法规定的监狱假释制度主要以实际服刑期的长短来规定减刑假释的幅度,这种减刑与假释制度主要是着眼于犯罪人已然之罪而较少考虑到犯罪人犯罪时的个人情况,也几乎没有考虑到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种规定较为机械呆板,不利于调动犯罪人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二、假释有哪些限制条件
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教授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我国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设立了假释制度,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限制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被执行一定刑罚后,在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假释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刑法》81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罚
1、2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10年以上;
而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包括死缓2年)。
至于减刑的间隔时间要求和起算日期都应当严格依法。
如果有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不受上述限制。
另外,《刑法》82条规定,对于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