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含履行公安交通管理职责的派出所,以下合称为“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拖移车辆费用由执法机关承担:
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因其他
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
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
交通事故车辆的;
发生依法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上述所称的拖移车辆费用是指执法机关将被扣留车辆从违法行为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移至执法机关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费用。事故车辆的施救费、事故现场的清障费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