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各地法院判决不一。给一个法院的审理依据。《淄博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关于审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90%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10%至20%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