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驾车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四年,并赔偿受害者亲属8万余元。出狱后,张某认为她赔偿的2.5万元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遂要求
保险公司赔偿。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
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涉案事故属于
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赔偿款2.5万元。
2009年,张某和丈夫陆某闹离婚,丈夫的外祖母赖老太为此多次数落张某。此后,张某与赖老太的关系开始恶化。2012年6月,张某与赖老太再次因琐事发生纠纷。6月21日早晨7点30分左右,张某驾驶长安牌面包车外出做生意,赖老太见状,立即从家中沿路自北向南来到水泥路与泥土路的交叉路口。
为阻拦张某车辆,赖老太跑到交叉路口后,又沿着泥土路向东走了几米,并在离面包车2米左右的距离坐了下来。
因泥土路有3米多宽,且赖老太坐在路北侧,张某便向左打死方向盘后,贴着泥土路南侧行驶。当张某以为面包车已避开赖老太并继续前行时,赖老太已被卷入了车底。
张某继续向前行驶,期间,赖老太与车辆相脱离。从车辆后视镜见赖老太仍躺在水泥路面上喊叫,因担心赖老太纠缠,同时看见两位邻居在水泥路交叉路口北面,张某便驾车离开了现场。
事故发生后,赖老太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40分死亡。2013年12月11日,张某以构成过失
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2014年2月,因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赖老太的女儿将保险公司和张某一并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其因赖老太伤亡产生的医疗费、
死亡赔偿金等合计8.4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2014年4月,张某通过她的亲戚缴纳了2.5万元赔偿款。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同意给付保险赔偿款4.8万元,赖老太的女儿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3月16日,张某因假释提前出狱。张某认为,她在狱中垫付的2.5万元赔偿款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同年6月,在多次索赔未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张某驾驶车辆致赖老太死亡已经构成犯罪,且保险公司经法院调解已给付赔偿款4.8万元,故保险公司不应
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被认定构成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并不影响其
驾驶机动车因过失造成赖老太死亡这一事件本身的性质,涉案事故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赔偿款2.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