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险中有一项“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是作为
机动车损失险的附加条款来使用。按照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要求车辆在出险后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并愿意为此选择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相反,如果车主没有选择该条款,那么车辆出险之后,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如果不报保险公司的,则应当由事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维修厂家。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决定维修厂家。争执不下的,可以先维修,但对维修厂家的选择,必须是有资质的厂家。将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时,相关厂家的资质以及票据、凭证等,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