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人
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2、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3、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9、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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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