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案材料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审查。刑事诉讼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审查。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