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据此可以知道,
派出所处理轻微伤鉴定的流程是:报案---受理---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而时间大约会在最少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