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时,最高期限是不少于十三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而
无期徒刑减为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