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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的终止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2.03.25

以下就是担保服务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内容,担保服务合同 甲方(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借款,借款合同编号,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借款期限(天/月),乙方为甲方的借款向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一事,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保证担保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个人借款。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务数额:借款本金(大写)。 第三条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 第六条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担保费用数额及收取: 第七条担保费用:乙方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保证实行有偿性,由甲方向乙方缴纳人民币(大写)(¥元)的担保费和人民币元的评审费。 第八条担保费用的收取:甲方在双方签订本担保服务合同时一次性足额交纳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九条出借人与甲方变更借款合同的内容经乙方同意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补交担保费或评审费。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出借人允许甲方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出借人允许甲方延长偿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增加借款金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5、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用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6、出借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导致增加乙方的保证责任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 1、行使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 2、要求乙方遵守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权利; 3、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4、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 5、对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提出检举、诉讼的权利; 6、对自己的合同权益进行保护的权利。 第十二条甲方需承担如下义务 1、按照乙方的要求真实地提供各种证件、文件、资料等; 2、担保期间允许乙方对甲方的资金状况、财产状况、经营状况(收入状况)等进行监督; 3、接受乙方派遣人员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4、机房不得以降低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甲方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权利设置抵押、质押、权利质押担保时,将先行通知乙方; 5、甲方承诺当发生如下时间时将及时通知乙方; (1)在本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甲方经验出现困难或财政状况发生恶化;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5)甲方在向其他个人或银行申请借款或增加其他债务前,应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的经营地址、住所地址、通信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所涉及的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工本费、质押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代收。 第十三条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充分授权; 3、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报表和凭证等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有可能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1)与甲方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3)甲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权利质押、担保; (4)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物状况和偿款能力的情况。 5、乙方代偿后即取得对甲方的追偿权、乙方享有对《借款合同》项下、本合同项下抵押物、质押物、权利质押物的处分权。 6、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下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媒介)之一通知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1)网站; (2)报纸; (3)广播电视 (4)家庭电话、手机; (5)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6)所在社区公告栏; (7)特快专递; (8)传真; (9)挂号乙方信; (10)电报。 第十四条乙方有如下权利 1、行使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 2、要求甲方遵守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权利; 3、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请求权的权利; 4、在本合同签订前提出任何修改的权利; 5、适当收取甲方的代理报酬; 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担保费和(或)评审费,乙方有不为甲方提出担保的权利;乙方所收取的担保费和(或)评审费不予退还; 7、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的出借人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前,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甲方的义务或甲方的声明等任何内容的,乙方有不为甲方提供担保的权利,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8、乙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乙方有如下义务 1、在甲方不违反本合同约定是,及时为甲方向出借人提供保证; 2、代理甲方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公证事宜; 3、代理甲方办理抵押物登记事宜; 4、代理甲方办理押物转移事宜; 5、代理甲方办理权利质押登记事宜; 6、代理甲方与出借人协调尽快放款; 7、本合同终止后,在甲方无违反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时,尽快返回还甲方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交纳人民币(大写)(¥元)的保证金,此保证金用于担保甲方遵守《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 1、如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为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致使出借人向乙方主张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扣留该保证金用于冲抵甲方代垫费用及违约金;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扣留该保证金用于冲抵甲方代垫费用及违约金; 3、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应一致不间断地保证该保证金数额的完整性。无论任何原因出现该保证金数额减少时,甲方应在3日内予以补齐; 4、甲方为违反《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借款本息全部归还后,乙方将该保证金无息退给甲方。 第十七条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乙方处理甲方或其他第三者抵押物的,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抵押物价值10%的处理费用。 第十八条甲方质押给借款人或乙方的质押物为机动车辆的,必须不间断地按时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第十九条乙方咱找本合同履行了担保责任(全部或部分)后,即取得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承认乙方的此项追偿权。 第二十条甲方应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2日内偿还乙方代为履行的各项费用。第二十一条机房为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2日内偿还乙方代为履行的各项费用及违约金,每迟一天承担履行担保责任数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机房违反《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借款总额%的违约定金,该违约金数额不是哦啊与保证金的总额。 第二十三条甲方在借款期限内欠缺保证金为按时予以补齐的,没迟延一天,须承担欠缺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甲方未按时偿还出借人的借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除按合同约定赔偿乙方的损失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偿但保证责任数 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如因甲方违约引起诉讼,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除。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另行补正。新补正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甲方字啊本合同中的住所即为机房的通讯地址,乙方的通知等文件向该地址一经发出就视为甲方收到。 第二十九条其他与诶的那个的条款 第三十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甲方的特别声明 1、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资源委托乙方(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对抵押房屋(位置:,产权证号建筑面积:)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乙方受托拍卖或变卖抵押房屋时,有权将抵押房屋入户门打开,并将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搬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由此产生的开门费用及仓储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有权从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发出的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存放通知(或公告)后一个月内,支付欠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相关 费用、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仓储费用后,将该物品、设备、设施取回。否则,乙方有权对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再次委托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如上各种费用。 甲方在乙方受托拍卖或变卖抵押房屋时,同时授权乙方可代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签署后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尽在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2、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将质押车辆(车牌号:)开至、运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保存(仓储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也须将质押车辆的钥匙、行驶证、保险卡凭证等交付乙方。甲方在乙方发出质押车辆存放通知(或公告)后10日内,将欠付出借人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偿还未到期借款本息),车辆仓储费用及其它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予以偿还完毕。 甲方在乙方发出质押车辆存放通知(或公告)后10日内未能将欠付出借人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偿还未到期借款本息),车辆仓储费用及其他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予以偿还完毕的,乙方有权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将质押车辆委托拍卖或直接变卖。 3、如甲方为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人借款本金或利息,造成乙方垫付相应款项的,甲方自愿同意乙方直接(无需通知甲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对(抵/押)押物()委托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它按本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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