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人身损害赔偿,造成财产损失的,就车辆维修费等
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
残疾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
丧葬费标准支付。
(8)
死亡赔偿金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
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财产损失赔偿的范围如下: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具体的赔偿金额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