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为: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
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仍应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