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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公告可以公告送达吗

更新时间:2022.09.17

执行通知是给被执行人的,法院强制执行公告送达通知一般以以下形式送达: 1、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取 2、司法专邮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3、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 4、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单位)送达,由办公室、前台等部门签收 5、法官亲自到被执行人(公民个人)直系亲属的住所地、暂住地、工作单位送达 6、被执行人拒不签收的可以留滞送达,法官做笔录,牌照,可张贴在住宅、单位的明显位置 7、公告 8、被执行人为其他国籍的,可通过大使馆转交。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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