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经营者只要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其他一切以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均属倾销。
以上就是关于不正当竞争倾销行为的相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