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
XX,女,74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陈
XX,男,52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陈XX(又名陈XX),男,53岁,蒙古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支付二原告第一期
土地补偿款共计96900元;
2、请求依法分割土地补偿款191250元整。
事实与理由:
原告赵XX系被告之母,原告陈XX与被告系兄弟关系。1981年农村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陈XX(系原告赵XX之夫)代表全家七口人承包了班定营村草地11.9亩,全家七口人包括陈XX(2009年8月20日去世),原告
XX、原告陈
XX,陈XX与陈XX(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刘XX(系被告的奶奶,早年去世)和被告,其中陈
XX、陈XX户口已迁出班定营村。2009年6月,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征用了XX村部分草地,其中包括陈XX家庭的11.9亩草地,根据村委会确定的分配方案,陈XX家庭的11.9亩土地补偿款,每亩补偿费50000元整,合计595000元,该笔款项全部归陈XX家庭七口人所有,根据补偿款到位情况分两期支付,一期补偿款按每亩38000元,共计452200元整(38000X11.9),剩余部分即142800元(12000X11.9)于2013年3月支付。原告认为,由于刘XX已去世,陈
XX、陈XX户口已迁出,土地补偿款应当由陈XX(当时在世)、原告赵
XX、原告陈XX和被告平均分配,每人应得148750元整(595000/4),但被告从XX村委会领取了第一期
土地补偿费后,本应按每人113050元均分(452200/4),但其仅向原告二人和陈四娃每人支付了64600元,共计193800元
(64600X3),除其应得113050元外(452200/4),将理应由其他三人均分的145350元(452200-113050-64600X3)据为己有。
近日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将第二期土地补偿款共计142800元支付到XX村委会,班定营村委会认为两期款项均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给付原、被告合理的数额,建议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再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第一期补偿款共96900元,以及依法分割第二期土地补偿款。
此致
玉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以上便是关于土地征地款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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